拥军优属的“代耕工票”(2)

来源:未知  作者:卢伯雄  时间:2017-04-08


代耕对象及形式是按照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按照优抚条件由地方政府确定,有的地方政府还特别为优抚对象颁发代耕证,如大名县的代耕证(图1),
      图1图1
优抚对象包括烈军属中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缺乏劳力者。此外,家在农村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军人,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由部队转为地方企业中保留军籍的干部家属,仍按军属对待。同时享受代耕的烈军属范围,也只限于烈士和军人的父母、妻子或丈夫、子女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自幼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除此以外,一般旁系亲属如兄嫂叔伯(无抚养关系的)等,虽然在政治上也同样的光荣,但不能享受代耕待遇。这样严格限制,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切实解决贫苦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的生产困难,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
    当时代耕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临时拨工制。这种拨工制没有评定烈军属要工的总数目,军属要工就临时指定人去做。二是固定代耕。就是以村为单位,固定到组、人,轮流负担,将烈军属应代耕的土地分配给互助组以后,由互助组分配给农民,由农民轮流负责耕种,或由互助组集体负责耕种。三是包耕包产,即按四邻田亩的产量,包给专人耕种。四是推行工票制。各村烈军属是按其有无劳动力而决定是代耕或帮工,所需的工数都是由烈军属自报,民主评定,经大会评完后即由各村发给工牌或工票,每票一工或多工等。持票者可自由选择代耕人,代耕人凭票面工时或粮食数额到有关单位结算。这种代耕工票的推行,大大解决了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全国农村中推广执行。
    1950 年,政务院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从 1951 年到 1953 年,内务部相继三次发出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第一次确立了代耕工作的法律地位,使代耕工作有法可依。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国从上到下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拥军优属委员会,由省、县、区、乡、各级“拥军优属委员会”和行政村的“拥军优属小组,履行组织、动员与督促检查的职能,各级党团支部、农会、妇女、民兵组织等紧密配合,加强对代耕工作的领导。对于“拥军优属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有些地方实行聘请制,如遂宁县广福乡人民政府对委员就是聘请制,由正副乡长签发《聘请书》,聘请某某为广福乡人民政府委员(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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