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的“代耕工票”

来源:未知  作者:卢伯雄  时间:2017-04-08

 我国开展的“拥政爱民、拥军优属”活动,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优待红军家属,慰劳红军”等政策。为了巩固红军队伍建设和保障红军家属、烈属及伤残军人的生活,当年各地的苏维埃政府都颁布了法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执行“优待红军家属,帮助劳力缺乏的红军家属耕作”等优抚政策,从而大大鼓舞了军民的革命热情。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军民,继承和发扬了土地革命时期旳优抚传统,许多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优抚工作条例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更完整地提出开展“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和广泛地开展代耕等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1942年2月l日,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中说:“我们是共产党,我们要领导人民打倒敌人,我们的队伍就要整齐,我们的步调就要一致,兵要精,武器要好。如要使我们全党的步调一致,为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反对个人主义和宗派主义。”并特别强调:“军队干部必须帮助地方干部,地方干部也必须帮助军队干部。”,“军队除执行作战任务外,还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开展群众工作,要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它是延安整风后军政军民团结一致的象征,又是后来保证军政军民团结的方法和途径。解放战争时期,党和政府为了保障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的生活,组织了群众帮工队、代耕组,帮助烈军属耕种土地,照顾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代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农村中对烈军属和复员残废退伍军人的优抚代耕工作开始展开,用不同的办法解决他们生产生活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由于军人绝大多数是年轻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由于从军或牺牲、残废,该家庭就失去了最主要的劳动力,从而使整个家庭陷入生产和生活的困境。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支持抗美援朝,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对家在农村的烈、军属和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或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必须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一般户的水平,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行代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做好代耕这项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财力不足和当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要在农村实行代耕。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力有限,再加上烈、军属和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较多,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的现金来优待他们。另外,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优待对象都面临着耕种土地缺乏劳动力的实际情形,因此,人民政府最理想的优待方式就是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行之有效的代耕制度,实行农业生产的代耕助耕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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